以案释法:约定不缴社会保险各自担责
2019-07-26 11:43:00    点击:

 【案情】

  何某于2009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其先后多次向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已经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不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意外等均与公司无关。应何某要求,某公司将48883.8元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定期发给何某。后何某辞职,要求公司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损失46436元和经济补偿金49467元。

  【评析】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选择保险项目。实践中,经常有些劳动者以已经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者自己是外地人等原因,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定期向其补贴社保费用,该做法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要求单位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的,单位应当赔偿其损失,但劳动者对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应全额返还单位;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因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而不应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应何某承诺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应支付何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6436元,已经向何某发放的“社保补贴”总计48883.8元,不属于劳动报酬,何某应当全额返还。两相抵扣,某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未缴纳社会保险是何某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完全归责于某公司的原因导致,何某据此主张49467元的经济补偿,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作者:邵明振 古 林
转载自: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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