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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基本概念
2016-04-20 17:06:00    点击:

国际人道法基本概念
“国际人道法”一词最早出现在1974年的外交会议的文件中。而国际人道法从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诞生,发展成为现在比较完整的体系,已经过了100多年的历史。
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创举。国际人道法是国际红十字运动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职责。
一、国际人道法概述
(一)定义
国际人道法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作用
国际人道法的作用不是制止或取消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达到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的目的。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标志的救护人员;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三)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害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3、军事需要与比例原则:在战争中使用暴力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军事需要不是绝对的,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4、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于伤病员、遇船难者、医务人员、民防人员、战俘、平民,平民的财产与文化财产,自然环境,以及包含有危险后果的工程与设施等采取报复行为。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5、“马尔顿条款”。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国际人道法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也就是说,在国际人道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冲突方仍有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
四)实施
1、 预防
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一条要求“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并要求各国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国履行国际义务。
为确保国际人道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被普遍尊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和平时期开展的大量准备工作。传播国际人道法的对象主要是军队的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大中学生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监督
为确保国际人道法被尊重,冲突双方为保护各自在敌方境内利益而指定一个国家作为保护国(一般为中立国,若没有任何国家被指定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主动提出为冲突双方提供相当于保护国的协助)。
3、制裁
(1)国际制裁: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严重威胁他国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军事的和经济的。例如1990年海湾危机发生后,联合国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的制裁。
(2)国内制裁:国际人道法要求各缔约国制定法律,以惩罚战争罪(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和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行为)。
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及核心思想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国际公约、决议、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在这些公约或议定书里,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最精髓的部分
1、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
——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
——1899年在海牙签订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
——1929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2005年12月6日,旨在通过《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第三附加议定书》规定, "本议定书认可除日内瓦公约特殊标志外,新增一个特殊标志,其目的与已有标志相同。各特殊标志具有平等地位。” “该新增的特殊标志为一个白底红色边框的正方形。”议定书同时规定选择使用新标志的国家红会可在新标志中嵌入“正在使用,并于本议定书通过之前经保存者向其他个缔约方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做了通报的其他标志”在其国内作为标明性使用。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只允许将红十字、红新月和红大卫盾嵌入新标志作为标明性使用。议定书还强调特殊标志“不带有宗教、人种、种族、地区或政治的意义,”要求所有缔约方“承诺在平时及在武装冲突时,尽可能广泛地在其国内传播本议定书,特别是将学习本议定书纳入其军事培训计划,并鼓励平民居民学习本议定书,以使本文件被武装力量和平民居民所周知。”
2、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核心思想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核心思想:

 
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已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
3、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上述七条核心思想,概括了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华。但是,它们并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件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现行条约。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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