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非法行医罪
2014-04-08 14:26:00    点击:

法律讲堂 非法行医罪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一)
未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通过国家资格考试,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或者虽经注册,但被依法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撤销执业证书的人。
(二)
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人。
注意1、
医师仅超越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它违反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如,专家会诊;
2、
医师超越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业务的,原则上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除外。如,救灾医疗支援。
三、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此直接故意是就行为人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而言。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非法行医。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心态。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在结果发生的心态上,有明确的界限。
该罪的构成无须以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为必要。行为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是否收取了就诊人的费用、收费是否合理,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非法行医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其次是公共卫生。五、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一)非法行医
1、非法行医,是指行为人长期反复实施或意图长期反复实施的非
法业务行为。
2、行为人的医疗活动是否违反相应的医疗技术规范,即医疗操作
是否规范,并不是界定本罪的标准。(二)情节严重
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指下列情形:
1、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
行医的;
2、非法行医活动使多人(三人以上)身体受到较轻伤害的;3、非法行医诈骗钱财数额较大的;4、使用伪劣药品蒙骗患者的;
5、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等。六、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认定(一)罪与非罪
本罪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且三者缺一不可1、是否取得医师职业资格,具有医师的技术资格;
2、行为上是否长期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意图长期从事医疗活动;3、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职业资格的人;后罪的主
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
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但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则是过失心态;后罪属于过失犯,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是过失的。但,对于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则有可能是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表现为技术过失;
后罪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七、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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