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2013-12-18 15:15:50    点击:

关于印发《江西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省直各红十字志愿者组织:
    现将《江西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红十字会
                                   2013年12月10日
 
 
江西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是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登记志愿者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正式登记、偶尔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凡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登记志愿者,经个人申请,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群众组织。
第五条  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鼓励和支持组建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范围:战场救护、紧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健康关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传播红十字精神、筹资劝募、重建家庭联系、海外服务等。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江西省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者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当地红十字志愿者组织领袖或骨干人员组成,负责对本辖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红十字志愿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定点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培训工作的场所。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建设,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者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在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在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注册、基础培训和表彰等方面由志愿服务专职部门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结合业务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与项目,并做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时间统计、绩效考核以及专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它有效方式发布。
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见附件2)。
凡参加各级红十字会或各级红十字会团体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由该红十字会或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见附件1),对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登记,个人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见附件2),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集体登记备案为红十字志愿者。
未参加过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如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的,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并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后,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登记备案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普通红十字志愿者,向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或通过红十字会网站申请注册,经过初级培训考核,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可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佩带使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志愿者必须正确使用红十字服饰、标志、证件。
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基本信息等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居住场地变动等方面的原因,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及时办理转出(入)手续。
不足18周岁的青少年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须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训练;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申请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力;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和基本原则,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被服务对象或他人隐私,维护其尊严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标志使用办法》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申请政府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自愿捐赠;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组织的监督;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为其登记或注册的红十字会书面批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
(二)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三)长期未履行志愿者义务的;
(四)向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严格遵守志愿服务工作服务守则,统一使用红十字会配发的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后,由相关管理人员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二)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和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已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红十字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完善探索红十字志愿者管理的有效途径,引导各级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红十字志愿者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个人特长、身体条件等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志愿者原则上不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过程中,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由所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所属红十字会出面协调,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红十字志愿者组织或个人如以红十字志愿者名义开展重大活动时,必须向红十字会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省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印的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基础培训由红十字会由志愿者专职管理部门或红十字志愿服务队负责组织实施。
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所属红十字会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表彰与奖励。江西省红十字会将每5年对在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团队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特殊贡献和特别优秀者,将由省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申报奖励。
县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可每年对其所辖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条件具备的,可以在红十字志愿服务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江西省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1、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
2.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3.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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