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者的用血权利
2013-12-16 14:03:36    点击: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1999)72号文件规定: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有优先用血的权利。无偿献血本人自献血之日起30日后至四年以内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 三倍免费用血;超过四年的按等量免费用血。其家庭成员(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用血按献血等量用血。献血后血液复检不合格者,其用血按献血等量用血。 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终生享受无限量用血。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家庭成员用血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户口薄、医院用血发票和出院证明 (或医院其他医疗证明)到当地献血办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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